1.合并的方式
(1)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即A+B=A)
(2)新设合并: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即A+B=C)
(3)控制合并:指一家公司购进或取得了另一家公司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或出资证明书,且已达到控制后者经营和财务方针的持股比例。
2.参与合并的公司各自作出合并决议。
(1)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合并(分立)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合并(分立)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
1.分立方式
(1)派生分立:即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即A=A+B)
(2)新设分立:即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即A=B+C)
2.通知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增资
1.新增资本无论由原股东还是原股东以外的人投入,都属于出资,适用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或认股的规范。
2.公司就增资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应依章程规定,对原有股东是否享有及如何行使增资优先认缴权或者新股优先认购权作出相应安排。
【注意】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该项决议须经代表(全体)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该项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公司减资
1.公司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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